不打不會教小孩?立法禁體罰的同時,也要提供家長更多教養支援
法務部近日公告民法1085條修正草案,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將原本賦予家長的子女懲戒權利,重新定義為保護及教養子女的權利,並限制「不得使用身心暴力行為」。簡言之,草案認為體罰這類使用身心暴力的教養行為,不是家長的合法權利。這當然在家長群體間掀起討論,許多家長紛紛留言表達以後要怎麼管教小孩、都給政府管就好的不滿與憤怒,並擔心未來可能因管教子女遭受裁罰。
我國從2014年便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而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事實上,透過法令禁止家內體罰,並不是新穎、獨創的做法,全球目前已有65個國家在一切場域(包含家庭)中禁止體罰,與台灣國情相近的日本、韓國,都分別在2020年和2021年透過修改民法家長懲戒權的相關規定,禁止家庭中的體罰。
為什麼家長不應該體罰孩子?
兒童權利公約反對體罰有幾個重要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體罰必然會帶來人格貶損」,它是一個使用威權、暴力、身體疼痛,強迫一個人服從、做出不情願回應的屈辱過程。其次是「體罰可能對兒童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傷害」,近年許多長期、大樣本、回顧型和後設分析的研究,都顯示體罰對兒童的身心健康和親子關係有負向的影響,且可能形成代間傳遞的暴力循環。第三,公約「強調法律對成人和兒童的平等保護原則」,也就是兒童應與成人一樣享有免遭暴力侵害的同等保護。我國的法律不允許任何對成人的暴力行為,實際上即使受刑人都受禁止體罰法規之保障。如果成人犯錯對其施以體罰是不恰當、違法的,且成年人在包含家庭的任何場域中都受到法律保障,不受體罰等暴力侵害,同樣的法律保障也應適用在兒童身上。
因此在兒童權利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提出了許多透過立法保障兒童免受體罰的原則和建議,包括:只禁止嚴重的虐待,不足以保護兒童免受體罰等有辱人格形式的懲罰(30點)、要求廢除允許對兒童採用某種程度暴力的法規(31點),並在民法或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34點)。對於家長擔憂修法後因體罰被裁罰、擔心不知道以後要如何管教小孩的問題。第八號一般性意見書也特別指出:禁止體罰的目的是要預防兒虐、改變社會容許對兒童使用暴力的態度和習慣(38點),而不是為了懲罰家長。因此政府應制定出有效的通報機制,秉持微罪不起訴的原則,對家長提供支持性、教育性的服務,而非懲罰性的介入(40點)。
兒福聯盟的研究顯示,從2014年到2022年,台灣民眾反對體罰的態度有明顯的提升,認同「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該打小孩」的比例從37.0%增加到53.6%,認同「不論下手輕重,體罰都是一種暴力」的比例從46.6%增至73.1%。不過民眾對什麼是或不是體罰的認知,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兒盟也認為政府需要加強和民間溝通討論,建立體罰樣態的共識。
禁止體罰的替代配套
立法禁止體罰,只是兒童權利公約要求採取保護兒童免受任何暴力侵害的一個開端,在立法外還要建構配套的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這是同等重要,甚至更為艱鉅的任務。誠如許多家長的疑問:在放棄慣用的體罰之後,能有什麼其他方式來教養孩子?家長們需要政府投入資源設置更多支持性、教育性的服務,例如:強化現有家庭教育、親職輔導單位的功能,提供親職諮詢和多元的親職支持服務、提供臨托、喘息服務等,協助家長們學會使用非暴力、更正向的方式養育孩子,運用資源解決他們每日在育兒現場遭遇的難題與困境。
期待民法1085條的修法是一個契機,能帶動社會思考兒童權利公約反對體罰的理由、轉變社會容許對兒童使用暴力的態度和習慣。也期許政府能確實建構充足的支持性、教育性親職服務,幫助家長建立不使用暴力的教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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