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於台灣國內法化過程
2014.10.30
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是第一個整合了全方位人權概念的國際公約,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也是最多國家簽署、共識最高的公約,但台灣礙於國際政治現實因素無法成為締約國。
我國政府於1995年9月曾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之意願與決心,然而此舉僅止於口頭宣示。2000年開始,陸續有民間團體對兒童權利公約之國內法化進行遊說未果。而在2003年後的歷次兒少法修法中,民間兒少團體亦嘗試以兒童權利公約為藍圖,將公約的精神和原則納入兒少法中,做為兒童權利公約在國內法制化的初步嘗試。
在2009年、2011年我國相繼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讓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以施行法的方式在國內法制化,也因此使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露出了一線曙光。於是在2012年,由台灣展翅協會發起,結合當時關心兒童人權的民間團體,成立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民間團體行動聯盟」[1] (即為「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之前身),舉行倡議記者會、草擬民間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並積極的拜會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門,促成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終於在2014年5月20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4日總統公布,並正式於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當天開始施行。
[1]當時聯盟成員有(按筆畫序):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台灣關愛之家基金會、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