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的體罰認同與認知-2020年橘絲帶運動
近年,和我們社會文化相近的鄰國,日本和韓國,都因為重大兒虐案件頻傳,而有法律是否應限制家庭內體罰的討論,日本並已在今年(2020)禁止家庭內的體罰。立法禁止體罰的政策並非近年才出現,從1979年瑞典成為第一個禁止家內體罰的國家開始,迄今全球已有60個國家立法在一切場域(包含家庭內)禁止對兒童體罰,大部分國家,包含台灣,也早已在學校、幼教場域中禁止對兒童體罰,就是著眼於法律保護兒童權益的重要性,只是目前台灣法規對兒童免於體罰的保護,也僅止於學校和幼教場所,在家庭內,甚至有民法1085條的家長懲戒權允許家長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孩子。只是論及要在家庭中禁止家長對小孩體罰,許多人仍會有所遲疑:這是否剝奪了家長管教孩子的權利?除了體罰,家長還有什麼管教方式可用來教養孩子?這或許就和早年家暴法立法時遭遇的困難類似,法不入家門思維的典範轉移是不容易的,而家長對管教手段的侷限性,也可能成為繼續使用並支持體罰的原因。兒福聯盟為瞭解台灣民眾對體罰的認同、認知和經驗,而舉行了「台灣民眾被家長體罰經驗與認知」網路調查,透過這個調查有幾個發現:
1.民眾被家長管教的經驗
調查中詢問民眾被家長管教的經驗,結果發現民眾經驗第一名的管教方式,是「沒有造成受傷的輕微身體責打」,佔了83.7%,「造成小傷(瘀青紅腫)的身體責打」則是第五名,也有61.4%。可見身體責打仍是民眾最常經驗的管教方式之一。調查中,92.5%的民眾表示曾被家長體罰,87.1%曾被家長身體責打。
2.民眾對體罰的認同情形
60.2%的民眾不認同「不管任何理由,都不應該體罰小孩」,顯示其不支持零體罰的做法,甚至近四成(39.6%)認同「體罰小孩是養育過程中必要的手段」,以及發現32.0%的民眾不認同「不論下手輕重,體罰是一種暴力」,這些民眾不認同體罰是具有「暴力性質」的管教手段,可能對輕微的體罰會較寬容。體罰有損兒童人格,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反對體罰的主要原因之一,但調查中有31.6%的民眾不認同「體罰會貶低兒童人格和自尊」。由此觀之,雖然現今社會和教育風氣已不再是過去威權、打罵管教為主流的氛圍,但依不同的體罰認同問法,本調查仍有2到6成的民眾採取較保守的態度,傾向支持體罰。
3.民眾對體罰認知大不同
研究也發現,對於各種管教方式,何者屬於體罰?何者不屬於體罰?民眾的認知不盡相同,也就是當在提到「體罰」一詞的定義時,民眾心裡所想到的管教方式範圍存在很大的歧異。民眾認為屬於體罰的管教方式,比例從高到低依序可見下表。其中,屬於「中度認知為體罰」的管教方式,可說是體罰的灰色地帶,可能因其有些以言語發出,不會造成身體傷害,或僅造成傷害輕微,社會大眾較沒有共識是否為體罰。但不造成身體傷害,或造成的傷害輕微,是否就不屬於體罰、是一個好的管教方式呢?
我國於2014年已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若參採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書之定義,體罰是「任何運用強制力施加的處罰,且不論程度多輕微,目的是要造成某種程度的痛苦或不舒服」,並認為體罰總是有辱兒童人格的。據此定義,即使是輕微、無傷的責打,也屬於體罰。也就是前述的「打身體,沒有造成受傷」或造成小傷的管教方式,都屬於體罰的範圍。
至於言語的暴力,雖說體罰一詞,不論中英文,文意上有「身體的處罰」意涵,但也有人認為廣義的體罰包含對心理上的攻擊。而公約相關的文書也將一些非身體上的處罰,包括貶低、侮辱、詆毀、替罪、威脅、恐嚇或者嘲諷兒童,和體罰並列,認為都是殘酷且有辱人格的,都屬於公約所反對的暴力、有辱人格形式的管教方式。兒福聯盟2019年針對家長言語暴力的研究就發現:曾遭受家長言語暴力的兒少,有顯著較高的情緒困擾,家長的言語暴力影響可能延續到成年,73.8%兒時曾受家長言語暴力者,至成年仍無法釋懷,可見言語暴力對人的傷害恐是長期、持久的,不亞於對身體的暴力。
4.體罰的影響
兒時的體罰經驗,不論從被體罰頻率或身體責打程度來看,對其成年時都有負面的影響。調查發現,兒時被家長體罰頻率較高的人、身體責打程度較高的人,成年後的自尊較低、和體罰家長的親子關係較差、創傷侵擾症狀的情形較嚴重。
5.正向教養的重要性
最後,調查也發現,民眾若曾經歷家長用「引導其有新的目標,或做其他的事」這個正向的方式管教,其總是或經常被體罰的比例僅有14.1%,反之家長若不曾用這個管教方式,總是或經常被體罰的比例就提高到27.7%,達統計上的顯著。可見家長若有更好的親職技巧、更多元正向的管教手段,就可能減少體罰的運用,進而可能降低兒虐的發生。
因此,最後調查報告也呼籲:
1.家長正向教養、不體罰
希望家長能認知到體罰對兒童未來自尊、親子關係、創傷侵擾等層面長期的影響,並理解體罰具有暴力的性質,不論是否輕微,都可能對兒童人格造成貶損。而言語上的暴力,雖然沒有在身上造成傷痕,但同樣貶損兒童的尊嚴,對其心理造成傷害。家長可學習並採用正向、非暴力的教養方式來教導孩子,取代體罰和言語暴力的方式。Durrant提出的正向教養方法,或許可作為一個入門的架構供家長們參考。她認為家長首先要思考教養想要達成的長期目標,例如:讓孩子成為一個能解決問題的人、成為一個對人友善的人、有良好的親子關係。而家長採用每個管教方式時,可回頭思考這個管教方式,是否能達成,或是損害了這個長期目標。而在教養時,有提供溫暖(warmth),和提供架構(structure)兩個主軸:提供溫暖讓家長在教養時,能時常注意孩子是否得到情感回應,但同時,提供架構,也導引孩子的行為、明確的說出家長的期待、解釋原因,讓孩子知道對錯,並學會方法調整自己。
2.政府落實兒權公約,以法規保障兒童免受暴力權利
台灣已於2014年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因此政府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和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是責無旁貸的。2017年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束後,由國際兒童人權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於結論性意見第56和57點,即建議我國應明文禁止家內體罰。轉眼2021年又要進入下一輪國家報告程序,目前政府在推動結論性意見所建議法規保障的進度幾乎沒有進展。政府應重視兒童權利公約和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的落實,在法規層面保障兒童免受暴力,以禁止一切場域(包含家庭中)對兒童的體罰為目標,逐步邁進。並竭盡努力向社會大眾宣導體罰的不當後果,和非暴力、正向的教養方式,促成教養觀念的改變,如此才可能達到法規保障的目標。
兒福聯盟也邀請大家一起來響應橘絲帶兒保運動
本文摘錄自兒福聯盟2020年台灣民眾被家長體罰經驗與認知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