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兒少權益之保障 (第22條)
2014.10.30
在電影「不能沒有你」中,一位單親爸爸與女兒相依為命,卻因戶籍法規定,無法幫孩子報戶口入學,最後甚至演變成爸爸抱女兒欲跳天橋的社會新聞。
過去「無國(戶)籍兒童」不時可見,雖然案例不算多,但一直以來始終存在於台灣社會。兒盟過去協助處理此類型兒童的諮詢個案時,往往得在等各級部會局處多方交涉,甚至撥打越洋電話,向我國各駐外辦事處求助。但即使相關單位不斷奔走,居住台灣的無國籍孩子,往往還是難以取得身份。
「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其轄內每一兒童享有公約所揭櫫之權利,不因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於是於兒少法2011年9月修法時,修訂第22條,明訂政府對於無法確認身分與國籍之兒童及少年,應協助其確認身分、國籍、申請居留、歸化、定居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並且在其取得國籍之前,享有本法所保障之權益。我國非聯合國之會員國,當時國內也還未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但當時第22條之修訂即參考了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避免在我國的無國籍或國籍不明之兒童少年,因國籍問題致其權益無法受到保障
兒少法第22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