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孩子的「三不二沒有」- 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勢在必行
台灣的孩子「不好活」、「不健康」、「不安全」、「沒隱私」、「有耳沒有嘴」
-- 保障兒童人權刻不容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勢在必行
在2013年11月20日世界兒童人權日的這一天,針對台灣兒少的「三不二沒有」,「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民間團體行動聯盟」(簡稱CRC聯盟)呼籲政府與社會大眾重視兒童的基本人權,並制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律的效力,以使我國對於兒童權利的保障能與國際標準無縫接軌,從根本落實兒童人權的保障。
「不好活」- 未來國家主人翁,竟然沒有生存權!
本月10日傳出爺爺抱著孫子點火的氣爆事件,3個幼小生命就此消殞(聯合報,2013.11.10),這是今年以來的第18起。統計台灣的殺子自殺新聞,今年已造成13位兒童死亡,而2008年迄今,至少有91位兒童因殺子自殺死亡。殺子自殺是台灣近年來新興的兒虐類型,顯示許多家長仍認為兒童不是獨立自主的個體,而是家庭的附屬品,並將大人世界的挫折和爭執讓孩子一起承擔,剝奪了孩子的「生存權」;而孩子的生存權乃明明白白地規範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
「不健康」- 食品老是不安全,孩童怎有健康權!
本月18日報導一名女嬰因為食用鈉含量過高的奶粉而喪命(蘋果日報,2013.11.18)。從今年5月起至11月止,台灣社會至少發生17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從5月份的毒澱粉事件、6月份的高屏斃死豬肉加工後供人食用事件、8月的皇冠公司以甲苯擦拭餐盒事件,到10月份的大統油品造假事件,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類型從摻假、過期、添加不合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汙染,以至於含有毒素等不一而足,不僅欺騙了購買的消費者,也將食用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置於危險的境地當中。兒童的抵抗力較成人脆弱,並正處成長發育的關鍵時期,誤食有安全疑慮的食品將造成難以回復的後果,以本月18日的嬰兒食用高鈉奶粉致死事件為例,高血鈉本身會造成除了腎臟衰竭以外,還會出現許多如昏迷、腦內出血等神經性症狀,又嬰兒不會表達其口渴或需要喝水,高血鈉對他們來說更加危險,這一連串的食品安全事件著實傷害了孩子的健康權;而孩子的健康權乃明明白白地規範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
「不安全」-暴力經常在身邊,兒少生活不安全!
今年初,一名小五男童疑似因偷拿父母的錢,而被父母脫光衣服後用藤條抽打致死,檢警也發現,孩童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根據衛福部統計,2013年上半年就有8,493名孩子受虐,兒童因家暴或管教不當致死的案例也層出不窮,顯示國內許多家長缺少兒童人權的概念,也使得孩子生活在遭受暴力威脅的陰影之下。每個孩子都有免於遭受暴力的權利;而孩子免於遭受暴力虐待的權利乃明明白白地規範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
「沒隱私」--錯把學生當虞犯,孩子也要隱私權!
2013年新竹市政府為防治毒品入侵校園,推行「三分鐘 護一生~全面尿篩安心校園」試辦計畫,原擬於9月份對轄內國、高中學生全面進行不定期尿液篩檢,然取得尿篩同意的過程粗糙,曾有學生投訴,某國中訓導主任公開表示:「只要你沒吸毒,檢查都不是問題,如果家長或你沒有勾選同意,我們就可能懷疑你有問題。」,此政策將學生全面視為潛在毒品犯罪者,無疑是嚴重侵犯學生隱私權的做法;而孩子的隱私權乃明明白白地規範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
「有耳沒有嘴」- 校刊文章遭竄改,學生哪有表意權!
今年5月31日桃園私立振聲高中學生自主創辦跨校刊物《烢報》,特別號第一期才出刊1.5小時,居然馬上遭校方大模規回收銷毀,原來是因為報導師長無端驅趕座談會等新聞,事後還有同學因此被「請」至學務處約談。再根據家扶基金會2013年針對台灣中學生進行「兒童人權日-兒童社會參與權與表意權調查」,1,470位國、高中生受測。從未參與過公共事務的兒少高達48.1%,在表達意見方面,近6成兒少認為在學校無法暢所欲言,逾7成兒少覺得即使發表意見,也難以發揮社會影響力,又以低收入與原住民兒少擁有更少的表意機會以及經濟弱勢的兒少較少接觸公共事務,整體社會剝奪了孩子們的「表意權」。而孩子的表意權乃明明白白地規範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13條。
三不二沒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解套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1989年通過,1990年9月正式生效,這是第一個整合了全方位人權概念的國際公約,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共有193個締約國(除了美國、索馬利亞,以及南蘇丹外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均已簽署或加入),是最多國家簽署、共識最高的公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和成年人享有相同的基本人權,諸如免於受虐待、恢復健康及接受醫療照顧以及自由表達意見、信念等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並在其所撰寫的17則一般性意見(陸續增加中)裡詮釋這些權利並具體說明這些權利應該如何被落實。兒童權利委員會所撰寫的一般性意見反映的國際兒童人權的最新脈動,不但有助於締約國及時更新其人權標準,同時也提供締約國具體的方向以及做法,使兒童的相關權利能夠真正的被實踐。
從確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並將其國內法化開始,加強保障兒童的人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及16條規定,兩公約之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且國家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之義務,而2013年3月1日通過之「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及建議」第11點指出,政府應啟動必要的準備程序以便及早接受《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義務,此外政府亦應設立《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所設想的全國性預防機制。因此政府應依法盡速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以及相關機制!
另一方面,馬英九總統於2012年接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Jaap E. Doek時曾表示,儘管我國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可透過制訂施行法的方式,讓該公約成為我國內法,以確實保障兒童少年權益。聯盟在此呼籲:
一、政府除宣示外,更應有實際作為,向國際社會展現我國對兒少人權的重視,與願遵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心。
二、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內法化之後,《兒童權利公約》及其已生效之任擇議定書的國內法化應是現階段最為重要的議題。
三、我國既尊重人權並致力建構國際人權之內國法制,對於普遍性最高、且對國家社會的今日與未來影響甚鉅的《兒童權利公約》之國內法化,就更應立即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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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民間團體行動聯盟(CRC聯盟)
CRC聯盟成員:台灣展翅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台灣關愛之家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等民間團體,以及王育敏委員國會辦公室、蕭美琴委員國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