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權觀點】兒少性侵案件,超過20年才敢說出口:追訴期限修法的必要性
2026.03.03

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時效的討論已進行一段時間,日前有被害人對此申請釋憲,已進入釋憲審查的階段。在台灣,目前刑法中對包含兒少性侵的性侵害案件仍設有追訴權時效,若超過該期限,檢察官不得起訴。本次申請釋憲案中的情形,就是地檢署依認為超過追訴時效而不予起訴,後續申請交付審判,地方法院也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
兒少性侵害的被害人,往往需要漫長的時間才能凝聚力量,對外求助或提出告訴,而目前制度的時效限制使很多案件在被害人長大後,好不容易生成力量向外求助時,卻已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無法在司法程序中向加害人提起告訴,爭取其司法權益。有研究就統計,男性性侵被害人平均要約21年、女性被害人則更久,要約25-35年的時間才願意將事情透露給第三人知道,因此美國各州1990年後陸續檢討兒童性侵的追訴期限法規,至2023年6月止已有44州和華盛頓特區「針對全部或大部分對兒童違犯之性犯罪刪除刑事追訴權之時效限制」(參見延伸閱讀1)。
今年1月,行政院已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不將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前的期間算入追訴期,並適用修法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案件。但法案尚待送立法院審議。期待立法院能盡早審議通過此法案,讓兒少性侵案件的受害人得享其司法權益。
- 新聞連結
兒少性侵案追訴時效釋憲案 憲法法庭開說明會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353290
- 延伸閱讀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P20180227001-N202312300009-00001
2.政院拍板兒少性侵案修法 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