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盟瞭望13 - 兒少保護與親職教育在臺灣
撰稿╱朱崇信
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顯示,2017至2018年開案進入我國兒童保護系統的家內案件中[1],家長施虐的最主要原因是「缺乏親職教育知識」,佔45.9%,並且有17.7%的施虐家長習慣用體罰等不當管教方式來管教孩子。這顯示發生兒虐的家庭,其家長都有不知如何管教、缺乏好的管教工具及手段的困擾。而針對有兒虐、疏忽的家庭,目前我國在法律上和政策面的回應,也是以提供這些家庭增進親職能力、家庭功能的服務為主。
一、兒保系統中的強制親職教育
在兒保三級預防的架構下,在第三級預防的層面,《兒少法》第102條就要求提供已有兒虐情事的家長「強制親職教育輔導」(以下簡稱強親教育),來預防兒虐疏忽的再次發生。
非自願增添服務難度,公私協力增進服務可近性
進入正式兒保系統的家庭,大多是發生了較嚴重的兒虐或疏忽事件。因此由公權力介入提供強制性的保護服務,除了對家長親職能力有亡羊補牢的「矯治」目的外,也對兒虐家長存有「懲罰」的意涵。
因此這些「非自願」接受服務的家長,常對兒保系統和社工存有很大的對立和敵意,讓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間的關係難以建立,而偏偏「關係建立」是推動強親教育的首要工作(王行、鄭玉英,2001)。再加上家長缺乏改變意願、長期在親子互動中有習得無助感,使其表現出抗拒與逃避(莊文芳,2019),因而降低了強親教育的服務效益,讓推展親職教育十分困難。
目前,實務現場執行強親教育大多採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公私協力方式,將裁定強親教育服務的人(家防中心、兒保社工)和提供強親教育服務的人(民間委辦單位)做出區分,來減緩前述對立關係(沈慶鴻、劉秀娟,2018)。而且,委託民間辦理的方式也讓強親教育更具多元性和去標籤化,在服務時間和地點的選擇上也更具彈性,這些都讓家長更容易接受服務,增加了服務的可近性(張珮琳、陳怡儒,2019)。
實務上也不是所有兒保案件都依《兒少法》第102條執行強親教育,部份兒保案件也會依據《兒少法》第64條,在強親教育前用「一般性親職教育」的方式,將親職教育包納在兒保家庭處遇計畫中,對施虐家長提供服務,使各地方政府在強親教育的執行上多了些彈性和空間(林維言、黃瑞雯、王奕程,2019)。
多元形式,以兼顧親職教育和個人議題
目前,強親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團體課程、個別諮商、團體輔導(沈慶鴻、劉秀娟,2018),而實際統計發現,有用個人諮商、團體課程(講座)形式作為強親教育的縣市,是比例最高的(100%),其次是提供家庭諮商(70%)、團體輔導(65%)、夫妻諮商(50%)和親子活動(30%),可見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是一種多元組合的強親服務,且依各地資源多寡而有所不同(沈瓊桃,2018)。
從多元形式的強親教育,可看出這些家庭面臨的是深層且多元的問題,不僅只是單方面灌輸親職能力知識,或單純的法規宣導就能夠解決,很多時候需要去處理施虐家長背後複雜的個人議題,如:情緒壓力、婚姻關係、家庭動力的糾葛(莊文芳,2019)。因此,強親教育除了教育也有諮商的層面,兩者相輔相承才能對服務對象產生改變的實際效益(陳富美、黃芝瑋,2017)。
目前臺灣的強親教育,在大多數縣市都有不錯的成效,能減少兒虐再次通報率(沈瓊桃,2018)。不過在執行上,仍然有難以顧及個別差異、案主抗拒、地方法規程序不周全、公私協力欠缺溝通、缺少經費、缺乏承接的資源單位等困境有待克服(翁毓秀,2012、沈慶鴻、劉秀娟,2018)。
二、社安網下預防兒虐事件的親職服務
除了已經發生兒虐的家庭外,也有許多家庭面臨貧窮、婚姻衝突、酒藥癮、精神疾患等各種不利因素,這類家庭雖然尚未發生兒虐,但是因家長通常面臨很大的壓力,而有較高的兒虐或疏忽照顧風險。所以,這些家庭也十分需要親職上的幫助來提升家庭照顧和教養功能。在《兒少法》第54條的要求下,政府嘗試建構社安網,以「脆弱家庭服務方案」(即過去的「兒少高風險家庭方案」)來提供協助,做為預防危機家庭變成兒虐家庭的二級預防服務。
非強制,更有利發揮親職教育
實務上,這個方案承擔了許多未進入兒保系統的疏忽案件(鄭麗珍、朱崇信,2015),而有「類似兒保服務」的性質,服務方式也近似兒保家庭處遇服務,兩者皆以家庭維繫為目標,並將親職服務包裹在家庭為中心的綜合性服務裡,輸送給有需求的家庭(邱靖惠、朱崇信、苗元紅,2019)。這個方案因非強制及較少與家長對立,較有機會建立起良好的服務關係、發揮親職教育的功能。
目前社安網的「脆弱家庭服務方案」,主要也是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提供,結合地方政府社福中心和非營利組織,共同為這些家庭提供多元的服務,包括:定期家訪、經濟補助等。此外,方案下還搭配有育兒指導服務,培訓親職指導員,提供到宅育兒指導,藉以提升家長在哺乳、嬰幼兒餐食準備、沐浴、居家活動等方面的親職能力。
臺灣兒保親職教育的未來展望
然而,不論是強制或非強制的親職教育,因大多採政府委託民間單位執行的公私協力模式,執行效果容易受到委託單位的能力、經驗和地方資源多寡而參差不齊(余漢儀,2014)。未來,如何弭平服務品質參差的問題,展現兒保親職服務的成效,應是我們需要正視和追求的。以美國為例,兒保服務雖然常採公私協力模式,但因其重視成效和責信,許多長期和兒保系統合作的社區親職方案不但發展出成熟的模式,且不斷透過研究來驗證服務成效,成為以證據為基礎的(evidence-based)服務方案。例如:提升兒虐疏忽家長親職能力的安全照護方案SafeCare[2]、推展正向教養的Positive Parenting Program[3]。
臺灣不同縣市的兒保系統,也曾嘗試引進美國的ACT(Adults and Children Together) Raising Safe Kids(莊文芳,2019)、Parent Child Interaction Therapy(陳怡群,2010)等實證有效的親職服務方案。期待未來有更多這類證據為基礎的親職服務模式能加入臺灣兒保親職服務的行列,並同時強化既有親職教育方案的服務成效研究,如此,才能確保面臨兒虐危機的家庭獲得穩定、有品質、可向社會大眾責信的親職服務,進而減少兒虐的發生。
參考文獻
- 王行、鄭玉英 (2001)。非自願性案主會談策略之行動研究-以兒保之「施虐者」為例。國科會研究結果報告(編號:NSC89-2412-H031-009),未出版。
- 余漢儀 (2014)。台灣兒少保護的變革:兼論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的影響。台灣社會研究季刊,96,137-173。
- 沈慶鴻、劉秀娟 (2018)。兒少保護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執行概況與困境檢視。社區發展季刊,161,304-323。
- 沈瓊桃 (2018)。處罰父母,拯救小孩?臺灣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結果評估:以兒虐再通報率為指標。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22(1),97-133。
- 林維言、黃瑞雯、王奕程 (2019)。臺灣兒少保護親職教育發展歷程與實施現況。社區發展季刊,167,8-16。
- 邱靖惠、朱崇信、苗元紅 (2019)。提升弱勢家長親職功能策略: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經驗之探索。社區發展季刊,167,98-113。
- 翁毓秀 (2012)。託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研究——以中部三縣市為例。社區發展季刊,139,152-166。
- 張珮琳、陳怡儒 (2019)。兒少保護親職教育服務在新北。社區發展季刊,167,40-49。
- 莊文芳 (2019)。萬靈丹或安慰劑?多元社會下親職教育設計的再思考。社區發展季刊,167,140-161。
- 陳怡群 (2010)。親子互動治療在台灣高危險群施虐父母之運用:聚焦於兒童身體虐待。國科會研究結果報告(編號:NSC98-2410-H-194-026),未出版。
- 陳富美、黃芝瑋(2017)。為施虐父母提供到宅式親職教育之行動研究。家庭教育與諮商學刊,20,33-55。
- 鄭麗珍、朱崇信 (2015)。高風險十年——回顧與展望。104年家庭維繫服務跨專業整合研討會,台大霖澤館。
[1] 衛福部統計處公布之資料,僅此2年有「家內」兒保案件數據。
[2] 參本期瞭望,頁54之SafeCare方案介紹。
[3] 參兒盟瞭望8「加州First 5零至五歲兒童服務」一文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