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盟瞭望12 - 國內親屬寄養現況
撰稿/楊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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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光有記憶以來,他就一直和爸媽同住,即使家裡不富裕,一家人能在同一個屋簷下遮風避雨、衣食無虞,他感到很快樂。但是在就讀小學前,家中發生變故,小光無法再和父母同住;在家人的請託下,姑婆義不容辭地接下這份任務,擔起照顧的責任。姑婆雖然辛勤工作,但不固定的薪資仍讓照顧小光成為姑婆過重的擔子。在社工協助下,姑婆和小光進入了「親屬安置」的服務範疇……
「家」對多數人而言,是避風的港灣,也是家人共同譜出的和絃;而每個家庭在不同的處境和脈絡中,也存在多元的樣貌。(外)祖父母、叔伯或姑姑等親屬協助養育兒少本是臺灣民情中熟悉的照顧方式。一般來說,若是家庭成員自行協調安排即稱為「非正式親屬照顧」(以下簡稱親屬照顧);「正式親屬照顧」則是指政府的兒童福利系統居中協調、正式委託親屬照顧兒少,又稱為「親屬安置」。
一般而言,當照顧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導致兒少的身心受到迫害、必須遷離原本的住處時,政府機關應保護兒少和提供家外安置的措施,包含72小時的緊急安置,必要時能申請繼續安置,直到兒少年滿18歲。
親屬安置符合兒少身心需求
兒少的家外安置處所可分為「機構安置」、「家庭寄養」與本文關注的「親屬安置」。國內外的研究均顯示,親屬安置最能幫助兒少適應新的居住環境、增加安置的穩定度、減少兒少的被遺棄感,更有助於兒少的自我認同,問題行為也減少(吳書昀等,2015)。其次,寄養家庭能提供家庭式環境,較符合兒少發展與建立依附關係的需求,因此被視為兒少家外的第二選擇。而機構式安置通常有較多團體規範,往往是無法選擇家庭式安置時的「最後一道防線」(彭淑華,2004)。
因此,《兒少權法施行細則》中載明,當縣市政府為兒少安排家外安置時,應以親屬為優先考量,其次是寄養家庭,最後才是安置機構。2012年時,內政部兒童局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親屬安置服務工作基準」,明列主管機關媒合親屬安置時,應評估兒少與親屬的意願和連結、親屬的照顧能力等;安置後,主管機關也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訪視兒少,提供個別會談或連結育樂/醫療資源,並視親屬照顧者的個別需求提供經濟補助、家庭服務和連結資源等。但在實務運作上,能像小光一樣與親人同住的兒少卻是少數。
親屬安置比例仍低
根據衛生福利部「家內兒少保護案件處理安置情形」的數據,2019年第一季,全臺有197名兒少因身心遭到迫害、不適合繼續住在原生家庭,而進入家外安置體系。然而,絕大多數需要家外安置的兒少都會被安排入住安置機構,部分則安置在寄養家庭,僅少數兒少能與親屬同住。回顧2018年,共1,126名兒少接受緊急安置與繼續安置,其中半數兒少進入安置機構,近四分之一與寄養家庭同住(23.4%),有17.9%的兒少安置在醫院或社區保母等「其他住所」,接受親屬寄養者僅佔7.9%(89人)。
縱觀2007至2018年,全臺親屬寄養的比例從未超過兩成。而在2007至2015年間,更是從高峰18.5%逐年跌至低谷4.6%,2016年後才稍有起色,2018年微幅成長至7.9%。但整體而言,過去11年來全臺親屬寄養比例仍大幅減少,下降幅度超過一半(57.2%)。
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看親屬安置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即明確指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也是兒少成長和增進福祉的自然環境。第22條則說明,當一個家庭不再有辦法滿足兒少的最佳利益時,國家應該給予這群兒少特別的保護與協助,並透過法律來確保他們能獲得替代照顧,如:寄養、機構安置或是收養等。此外,聯合國進一步頒發《關於替代性兒童照料的導則》,文中強調家庭環境對於兒童的重要性,剝奪家庭應該是最後手段(第14條),而國家應減少機構式的兒少照顧(第23條)。第3條亦載明,國家「應特別努力地使兒童持續處於或重新回到其父母或適當時候其他近親屬的照料之下。各國應確保家庭可以獲得各種形式的支助,以履行照料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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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致與落實是關鍵
在實務過程中,當兒少的照顧與安全受到侵害、不適合繼續待在家內時,縣市政府的兒少保護社工會協助尋覓和安排安置處所,即前述的安置機構、寄養家庭或親屬家庭。若能順利安排兒少至親屬家庭,則會再轉由親屬安置的社工提供後續的服務。近年兒盟在部分地區提供親屬安置服務,而小光與姑婆便是其中一個家庭。
姑婆還記得剛開始照顧小光時的含辛茹苦。她膝下無子,卻將小光視如己出,為了籌措照顧家中新成員的生活開銷,姑婆四處借貸,甚至解除養老用的保險。幸而小光原生家庭的變故引起了縣市政府的注意,兒少保護的社工介入服務後,替姑婆申請了親屬安置費用,同時委由兒盟提供家庭服務。這筆安置費用讓姑婆能帶小光到診所檢查牙齒、治療感冒,也能如期繳交學校的各項費用,餐食也更加營養和均衡。
由於姑婆年紀較長,兒盟社工家訪時總會關心姑婆在教養方面是否有困難。比如小光覺得生活無聊,同時好奇手機遊戲,社工便和雙方一起討論有興趣的活動。社工媒合社會資源,提供繪本和自行車,來增加親子互動的機會,減少使用3C的時間。幾個月下來,原先瘦小的小光已顯得高壯許多,臉上的笑容和自信都增加了,心中多了一份安定與踏實,因為他知道,姑婆的家是他能停泊的港灣,他無須在各個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中過著不穩定的生活。
親屬安置是為孩子找個安全的避風港,讓熟悉的親人陪伴他健康成長的一種照顧方式。但實際上,每個環節都不易執行,要落實親屬安置,實務工作者通常會碰到以下困難:
一、 難尋合適親屬
當兒少的安全遭到侵害、需要家外安置時,第一線社工有沉重且緊迫的時間壓力,有時難以在第一時間找到合適的親屬照顧者。相對於安置機構與寄養家庭等已受過訓練的正式資源,親屬過往是社會福利的非正式資源,因此社工需花時間詳細評估親屬的照顧能力與意願、是否有不良紀錄等;若親屬居住在外地,跨縣市的合作將需要更長的時間[1]。另一方面,孩子的原生家庭可能知悉親屬的住處,父母可能在未被監督的狀況下與孩子接觸,對於家暴或性侵受害的孩子而言,可能有安全或情緒壓力。
二、 安置費用不一
雖然中央政府曾訂定親屬安置服務工作的基準,但實際上各縣市對於親屬安置的補助標準不一,對於親屬資格的認定也不一致。由於民法規範親屬有互相照顧的義務,加上台灣本來就存在親屬間互相照顧的習慣,因此,部分縣市認為兒少的直系血親或重要他人均不符合親屬安置的資格,故無法領取安置費用(吳書昀等,2015)。例如,有些縣市提供安置費用予(外)祖父母,有些則未提供相關費用和服務。
三、 親屬訓練有限
目前仍有不少縣市尚未訂定地方的「兒童及少年親屬安置服務辦法」,長期「準用」家庭寄養辦法。然而,親屬家庭和一般寄養家庭雖然同為兒少安置場域,但面臨的情境與困難卻有所差異,因此需發展適合親屬照顧者的課程,以利提升其照顧能力。例如,應針對親屬照顧者的需求提供個別化的課程與到宅服務,以及協助其認識相關資源取得的管道(吳書昀等,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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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內外,落實親屬安置已成為趨勢。在201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審查會議中,國際委員亦建議臺灣政府「評估能否透過放寬親屬照顧者的申請資格及補助門檻,促進親屬照顧持續增加[2]」。為了落實兒少優先安置於親屬家庭之原則,2019年起兒盟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推動相關修法,以期政策能有助實務工作的推展,本會的建議如下:
①親屬家庭原則訂定部份,衛生福利部應以兒少最佳利益和社工專業評估合適的親屬為依據,而非受限於「親屬互負扶養義務」的框架。
②回應親屬照顧者需求方面,衛生福利部應提供多元支持性措施,如個別化的課程、到宅服務,以及協助其認識相關資源取得的管道,提升照顧者的功能與自信。
③政策制定部份,衛生福利部應定期邀集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召開專案會議,透過檢視困境和研擬對策,使各縣市的親屬資格認定和補助標準能趨於一致。
④服務數據及現況分析方面,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各縣市政府分類整理「親屬照顧」與「親屬安置」之服務數據,定期更新、彙整和分析,以有效掌握我國兒少接受「親屬照顧」及「親屬安置」之現況。
「家」是孩子的依歸。當原生家庭暫時無法發揮養育和照顧的功能時,孩子若能安頓在熟悉的親屬住處,即能降低重新適應環境的不適與艱難。另一方面,政府的相關法令及機制也必需尊重兒少的意願及符合兒少的最佳利益,同時應回應照顧親屬的需求,讓親屬安置能成為孩子遮風避雨的新處所。
參考資料:
- 吳書昀、蕭琮琦、劉美芝、邱仕杰、徐宜瑩、賴宏維,2015。親屬安置的困境與爭議性議題之探究:實務工作者的觀點。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19(2),頁31至74。
- 彭淑華,2004。弱勢兒童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台灣地區育幼機構之發展與省思。兒童福利,60,頁48至59。
[1]鄭羿菲,2017。親屬安置率低 專家籲多給資源。臺灣醒報。2017年1月17日。取自https://reurl.cc/pDvdk4。
[2]「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4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