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盟瞭望11 - 安珀警報
撰稿╱沈寶莉、張育誠
1996年,美國德州一名叫做Amber Hagerman(安珀·海格曼)的9歲女孩,在祖母家附近騎自行車時遭到綁架,雖然鄰居目睹事件後立即報警,但協尋數日後卻發現安珀已被殺害棄屍,此一不幸事件引發一連串立法保護兒童的倡議活動。另一方面,由於當地廣播電台等媒體在尋找Amber的過程中發揮很多力量,於是有人想到要利用媒體來對綁架兒童事件發出廣泛警報的系統。其後美國政府願意建置緊急協尋被綁架兒童警報系統,更以受害小女孩的名字——Amber來命名系統以作紀念。
安珀警報(AMBER Alert)又稱為美國失蹤兒廣播緊急回應系統(America's Missing: Broadcasting Emergency Response),是由執法部門、廣播公司、科技公司及交通部門自願合作的夥伴關係。當出現兒童綁架事件時,這個警報便會比照緊急氣象通報、民政或國家層級緊急事件之發布模式,透過電台、電視、電子路牌、手機簡訊、電郵等媒介進行廣播。目的是透過公眾力量,促使整個社會能迅速找回失蹤兒童。
為加速找尋孩子,安珀警報的發布流程也盡量簡化。負責調查該兒童綁架案的警察單位一旦確認事件屬實及有其必要,便會透過媒體發布以下資訊:失蹤兒童及嫌疑犯的特徵、嫌疑犯車輛描述(型號、顏色、車牌)等。自1996年系統使用至2018年3月為止,共尋獲924位小孩。
▲右圖為安珀警報於高速公路的電子路片發布情況;左圖為美國田納西州調查局於媒體發表的安警報訊息。(右圖來源:Bob Bobster@Wikimedia Commons;左圖來源:http://bit.ly/2SGcFIJ)
▲美國的安珀警報發出後,民眾可於手機收到簡訊。同時,美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CMEC)也會於臉書臉書公開此案件之資訊,請民眾一起協尋。
除美國外,現時全球已近30個國家建置安珀警報系統[1],包括:
- 歐洲:比利時、捷克、賽普勒斯、法國、德國、保加利亞、立陶宛、希臘、愛爾蘭、意大利、馬爾他、荷蘭、波蘭、瑞士、葡萄牙、盧森堡、羅馬尼亞、斯洛伐克、西班牙、英國。
- 北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
- 中南美洲:薩爾瓦多、瓜地馬拉、牙買加
- 亞洲:馬來西亞、南韓
- 大洋洲:澳洲
隨著科技發展發布媒介也延伸至網際網路,譬如美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CMEC)除了利用iPhone手機的安珀警報App外,也跟臉書(Facebook)、推特(Twitter)、Google[2](谷歌)、Yahoo(雅虎)等社群網站、網路平臺合作發布。
為避免「狼來了」效應,安珀警報有一套頗為嚴格的發布標準。而且各國也會因需求與背景制定出不同的發布時間及門檻標準。以美國為例,美國司法部為各州提供的「指引」包括[3]:
- 執法機構確認綁架事件屬實。
- 執法機構確信孩子有重傷或死亡的風險。
- 必須有受害人和綁匪的充分描述資訊以便發布警報。
- 被綁架的孩子必須未滿18歲。
- 必須把孩子的姓名及其他重要資訊登錄於國家犯罪資料中心(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er),並標示為兒童綁架案,以擴大搜尋範圍至全國。
用網路成為協尋力量:安珀警報在臉書
2014年,加拿大發生一宗兒童綁架案,4名年輕人透過臉書發布嫌疑犯照片,協助警方迅速破案。因此,臉書決定回饋公益並大力推動全球各國合作建置安珀警報。自今,已有18個國家加入,而臺灣也在2016年11月正式與臉書合作。這些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荷蘭、南韓、英國、希臘、馬來西亞、墨西哥、臺灣、馬爾他、牙買加、盧森堡、紐西蘭、澳洲、保加利亞、立陶宛、比利時及愛爾蘭。
▲上圖為臉書發佈的安珀警報式樣,如果民眾位於安珀警報的目標搜尋區域,就可能會在動態消息頂部附近看到警報相關內容,包括失蹤兒童的相片、有關失蹤案件的任何公開資訊。(圖片來源:臉書公司)
未來一旦發生符合通報案類的兒少失蹤事件,警察機關會先確認狀況是否符合發布要件,接著決定發布的範圍及區域,再透過警政署與臉書平臺設置的24小時無休專屬信箱聯繫臉書公司,請臉書在失蹤兒少最後一次現身位置的160公里範圍內之臉書用戶的動態時報上發布訊息,請區域內的民眾協助留意。警報發布時間為24小時,過後將自動刪除訊息。
臺灣發布安珀警報之標準
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
|
臺灣淪為裝飾性警報,未照顧弱勢兒少
雖然我國警政單位大陣仗宣傳已引進安珀警報系統,但刑事局曾表示,臺灣從2012年至今只發生過4起未成年人被綁架事件,換言之啟動安珀警報的機會不多,系統啟用至今更從未使用過。而臉書及我國安珀警報網頁也沒有介紹此警報之作用或發報方式、民眾需要協助的工作等資訊,淪為裝飾相當可惜。
其次是臺灣安珀警報發布條件嚴峻、欠缺彈性,除必須要確認為刑事綁架案外,通報流程也非常繁複,必須層層上報、多重審視通過後才能利用安珀系統通報臉書平臺:
- 篩選:民眾至警察局報案兒少人口失蹤,經員警受理報案確認為一般人口失蹤案件或緊急協尋案件,若涉及綁架案件須有明確證據才能轉為刑事案件由偵查隊辦理;
- 初步審核:發生兒少綁架案時須經偵查隊長呈報分局長;
- 複審: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進行確認;
- 再審:刑事局偵防指揮中心轉偵查科審視,並請國際刑警科協助翻譯後通報臉書平臺。
以美國華盛頓州為例,州政府的安珀警報計畫列明當執法單位調查確認兒少綁架事件發生,即通報華盛頓州立巡警(Washington State Patrol),如符合州政府訂立之發布條件便可立即聯絡媒體及交通部門發布安珀警報。同時州政府更訂明安珀警報必須在兒少綁架事件確認符合發布標準的4小時內發出(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臺灣雖有安珀警報系統卻無法用於其他兒童失蹤之緊急協尋。今年4月,一位8歲的陳小妹與家人到嘉義拜拜失蹤。因為重度智能障礙陳小妹無法言語表達,也沒有自我照顧能力,但警方只將此案件以一般失蹤人口協尋方式受理,而非緊急協尋。2天後,她的父親在失蹤地點附近找到孩子的冰冷遺體。若臺灣安珀系統能有更多彈性空間,願意保護更多身障兒少和孩子們的權益,也許就能避免下一個陳小妹的憾事。
從安珀看我國緊急尋童系統
從美國安珀緊急協尋機制,反觀我國現行警方失蹤人口作業要點規定,「未滿7歲的孩童或罹患重大傷病的失蹤案件,才能列入緊急協尋案件辦理,且未滿7歲者於緊急查尋24小時後仍未尋獲,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然而過了24小時後,幼童早已不知被帶往何處藏匿,甚至可能已遭遇不測。
我們認為應放寬緊急協尋的受理範圍,包括:一、提高至12歲以下的失蹤兒童;二、列入智能障礙者或疑似智能障礙者、無自我保護能力者。
另一方面,若未滿7歲之失蹤兒童應以刑事案件受理,不需等待24小時且查疑涉刑事案件等要件綑綁,為我國兒少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緊急尋童系統。同時,在緊急尋童系統尚未啟用之際,應盡快修正啟動安珀警報系統之條件,提供緊急協尋失蹤兒童之用,讓家屬能在更多警政及媒體資源協助下早日找回孩子。
- 參考資料
- 李修慧(2016年11月19日)。全球第九!台灣啟用失蹤兒協尋系統「安珀警報」,協尋資訊將出現在臉書上,關鍵評論網。取自: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583。
- 葉碧翠(2016年9月)。刑事局安珀系統運作說明,2016年台灣協尋失蹤兒少培訓課程。新北市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 Humer, Caroline(2016年9月)。媒體策略、社群媒體與緊急兒童警報系統(Media strategy, social media and rapid emergency child alert),2016年台灣協尋失蹤兒少培訓課程。新北市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 ETtoday新聞雲(2018年4月24日)。8歲女童和爸媽進香失蹤2天 今在大排水溝尋獲遺體疑失足,ETtoday新聞雲。取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24/1156615.htm
[1]資料來源: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n.d.). AMBER ALERTS. Retrieved from http://www.missingkids.org/gethelpnow/amber 及AMBER Alert Europe https://www.amberalert.eu/
[2] Google搜尋引擎或Google地圖具有發布警報的功能。
[3]資料來源: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d.) Guidelines for Issuing AMBER Alerts. AMBER AlertRetrieved from https://www.amberalert.gov/guideline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