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盟瞭望11 - 擅帶失蹤
撰稿/許慶玲
我老婆帶走小孩跑回越南,我都找不到,小孩在國外沒戶籍怎麼念書、看醫生?怎麼辦?警察說出國沒辦法找,政府也不幫忙,大家都說是家務事,誰能幫幫我?
李男3年前涉嫌違反保護令,南下高雄強行帶走2名女兒,強行擄走6歲長女途中讓她服用安眠藥後,欲在車內燒炭共赴黃泉,隔天凌晨被人發現送醫,女兒已回天乏術。
2015年10月22日,自由時報
搶奪子女,在美國稱為綁架案,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國際誘拐兒童之民事部分公約》也規定,跨國拐帶子女是違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行為,上述公約顯示拐帶子女問題受到國際間的重視。而兒盟也在2011年開始正視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帶走的失蹤議題。
在臺灣,兒盟與社家署於2014年起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為「在未經同意或未有合法權利情況下,父母(或親屬)將未成年子女自有權照顧該名子女的身邊擅自帶走,並限制子女與其聯繫」之擅帶失蹤個案,提供家庭諮詢管道、協助尋訪與資源轉介,使失蹤兒少得以與父母維繫親子關係,更重要的是在危機發生前盡快提供協助,避免無辜的未成年子女被家長情緒失控波及而有人身安全的危險。
被擅帶失蹤的孩子有多少?
據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資料統計顯示,2017年臺灣0至11歲兒少共有773人列入失蹤人口,其中超過半數(450人)都是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的。由於不是每個被帶走的孩子都會被家人通報為失蹤人口,在此情況下,每年實際被父母或家人帶走離家的孩子數目很可能高於警政署的失蹤兒童統計數字。
而本會服務的對象,多是透過警政、社政、教育、移民署通報後得知本會服務,也有民眾主動求助的個案。2016年,本會開案人數僅208人,與警政所受理之450人有相當差距,顯示仍有超過半數的案件未接受本會之服務。
從2014年2月至2018年9月底止,被擅帶兒少開案件數共1,068件。年齡未滿6歲者為686件,佔64.23%;6歲至未滿18歲者共382件,佔35.77%, 6歲以下的孩子被擅帶離家之人數比7歲以上者高出1.8倍。
帶孩子「離國出走」後……
除了帶孩子離家出走,有些家人還會帶孩子「離國出走」。目前確認被擅帶離家之兒少但身處臺灣者共698人,佔65.4%;而身在跨國跨境者有299位,佔了28%。這些被擅帶至跨國跨境的兒少,通常持短期簽證而非長期居留,子女到了當地若沒有在期限內返國,有可能變成當地的黑戶兒童,其身份之合法性、未來就學或就醫等權利,都將受到極大影響。
表一:遭父母或親屬擅帶之未成年子女現處國別
然而,擅帶的類型也會影響其處遇方式。根據社家署「兒童及少年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協尋作業流程[1],個案通報本會後,會依是否有家暴、出境及司法案件依序作不同處理。社工須先確認是否為家暴案件,若涉及家暴則需由家暴社工提供協助避免暴露受害者行蹤;非家暴案件則確認孩子是否被帶出國,尚未出境者則提供求助者相關婚姻商談、法律資源,以保障雙方及孩子的權益。
已出境且有司法案件者,則須交由司法機關處理;若已出境但未有司法案件者,將由衛福部向外交部、海峽交流基金會提出訪視申請,以確認孩子在他國的人身安全。
另外,當夫妻一方提出離婚或爭取孩子監護權、或因孩子失蹤提出略誘、妨礙家庭等相關告訴,並進入司法程序後,即可請司法系統協助確認孩子的所在位置。但這管道鮮為人知,且需由提告人提出再交由法官辦理。然而法官就算提出,他國也不一定能協助確認回覆。種種因素讓求助人不得其門而入、無所適從,也讓跨國國境的擅帶失蹤案件更難處理。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一對情侶因小孩撫養權發生爭執,雙方家屬撂人到男方家前談判,怎料竟演變成肢體衝突,打鬥中孩子被單手抱著在拉扯中差點摔落地,連親家母也被打傷。[2]
每接一件擅帶案件,社工必須確認是否有涉及家暴事件。有時,求助者未必是當事人,可能是積極的親友,當然還必須要跟擅帶孩子離家之家人聯繫以了解案件經過,每通電話平均超過20分鐘以上。未成年子女遭擅帶事件發生幾乎都是家庭問題,複雜且是經年累月形成:包含夫妻感情淡薄、外遇、財務、婆媳小姑糾紛、家暴、教養教育方式迥異、家事分配不公、失業酗酒等…
聯繫時,求助者與擅帶者經常都帶著滿滿的抱怨、憤恨及痛苦,並期待聯繫的社工能擁有魔法棒般,立刻協助處理家庭問題,同時打開任意門讓孩子立刻出現在面前。每每超乎常理的要求,需要社工詳細的一件件具體說明、陳述實際可行的作法,更需要不斷核對孩子身心照顧的現況,避免孩子埋沒在家庭重大危機的糾紛中。
孩子的最佳利益誰在乎?
擅帶事件中,若夫妻間只在乎彼此權益、財務、利己之事進行爭鬥,最弱勢的往往是孩子,因為沒有人能為他們的權益、最佳利益發聲,只能任憑父或母獨斷地限制與另一方互動、去向與未來。此時,孩子只能心懷恐懼、害怕,眼睜睜看著一切卻無可奈何。當賭氣的一方帶著孩子走出家門,離開熟悉的家庭環境和至親,孩子不知道自己將要飄向何方?從實務工作中,我們也看見擅帶事件對孩子會造成3個層面的影響:
一、生理層面
孩子在變動中生活,照顧極不穩定,孩子若有固定就醫需求就會被迫中斷。如果孩子被不當照顧者、或情緒失控的家人帶走時,身體受照顧的狀況及人身安全將面臨重大威脅。
二、心理層面
許多家長雖然知道爭吵對孩子會有重大影響,但眼下已經自顧不暇,孩子只能配合。孩子甚至需要面對被家長要求對其忠誠度表態,為迎合照顧對象不同而必須偽裝討好。甚至還有在孩子面前威脅對方,要帶孩子同歸於盡,只為了讓對方後悔一輩子,孩子當下的恐懼與焦慮誰在乎?
三、外在環境的劇烈改變
被擅帶的孩子跟著擅帶者到陌生的環境從新適應,甚至會被交付給陌生的親友,更增加孩子適應上的壓力與磨和期,也會面臨照顧安全上的風險。
影響孩子甚鉅的是,孩子被帶出境又沒有當地國籍戶籍者的黑戶兒童。面對聽不懂的語言、不瞭解的文化、無法擁有就醫、就學、就業等保障,孩子被迫長期逾期居留,但卻無法生根。未來若要返國,則須面臨逾期居留的龐大罰金,以印尼為例,逾期停留1日罰款為30萬印尼盾(約台幣729元),且須繳納罰金後才能離境。故在境外每過一天,孩子的回家路便離得更遠一點。
現行制度的四大困境
困境一:無約束力的離婚制度
3歲皮包骨男童的媽媽表示離婚後想探視兒子經常受到刁難,母親用「突襲」的方式才見得到孩子,並發現孩子沒有被好好照顧的狀況……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明訂親子不分離與親子維繫的權利,但當父母離婚時,尤其在兩願自行協議離婚的狀況下,親子維繫權是否受到保障乏人聞問。除非探視的家長積極爭取,又或者透過法院的會面交往裁定,否則許多家長很容易面臨上述「難以探視」的困境。我們不免擔心,可能還有更多的離婚家庭中孩子,因為大人世界的紛爭而被犧牲。
困境二:護照申辦把關不足
早上老婆才說要帶孩子去菜市場,下午竟然就說他們兩個已經在越南了……為何小孩可以出國?為何他有護照我卻不知道?
在美國,16歲以下兒少申請護照須父母雙方同意。但在臺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規定未滿 14 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辦理。未婚且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換句話說,未成年孩子的護照只須父母任一方提出申請即可,比辦理存摺[3]、戶口遷移[4]更為寬鬆,也造就在臺灣擅帶未成年子女至國外是相當容易且難以防範的事。
困境三:國外協尋難度高
孩子被他媽媽帶到國外,政府不是應該到國外幫我把孩子帶回臺灣嗎?
孩子出境後,要尋回宛如大海撈針。加上臺灣目前的國際外交困境、文化和語言等差異,導致我們難以向他國要求建立協尋本國未成年子女的互助合作模式。臺灣父親往往沒有外籍配偶的母國娘家地址與電話,難以提供訪查資訊。即使能提出配偶母國相關資訊,也須由衛福部透過外交部發文至當地臺灣駐外辦事處,請求進行查訪或發文請當地外交相關單位協助訪查。
困境四:家事商談、會面場所資源不足
第一次會面時,小愛爸爸發現在這裡的小愛跟他在媽媽娘家看到的小愛不太一樣,比較像以前父女兩在一起的感覺,小愛會想賴在他身上,也會譏哩呱拉地分享幼兒園生活的事情,不像先前見面時,話少、眼睛總是不安地望著媽媽又看向爸爸。
未成年子女擅帶事件,多半來自無法順利溝通解決的家庭問題。然而,配偶彼此是否能正視問題並積極解決至為重要。就算夫妻間難以相處、甚至不願往來,孩子希望跟父母相處的權利不應被剝奪或影響。故能讓讓孩子與對方在固定且安全的環境或場所見面的需求絕不能忽視。可是,目前臺灣針對婚姻商談或離婚協商服務、會面場所不夠普及,有需求的人時常找不到合適的機構。
好聚好散,讓孩子好好成長
一段關係結束,身在其中的每個人都會受傷,大家都急著尋找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進行協調,孩子往往成為其中一個談判條件,卻忘了給孩子一個穩定、安全又溫暖的家,本是我們的期盼。當現實生活逼迫原來的家必須分離重新調整時,是需要長時間溝通與了解。好聚好散,合作當孩子的父母是我們應該為他們人生學習的榜樣,兒童的成長只有一次,讓孩子安心,別讓孩子在恐懼與焦慮中成長。
此外,兒盟呼籲孩子無法為自己發聲,有時連求救的機會都沒有,故此政府的政策和支援,是他們最後及唯一的防護線。因此,面對擅帶失蹤的問題,我們絕不能以「家務事」的心態來對對待,必須同時檢視社會防護網的每一環,才能真正維護孩子的最佳利益。
[1]「兒童及少年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協尋作業流程,可參閱社家署網站http://bit.ly/2KLf01y
[2]資料來源:三立新聞(2018年10月15日)。婆媳搶金孫大亂鬥!她嫌男友月薪5萬太少不嫁 要兒從母姓。三立新聞。取自:http:/bit.ly/2L9akTA。
[3]未成年子女申請銀行開戶:未成年人開戶,應得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同意,除出具「未成年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須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外,並應提供以下文件:一、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自行來行開戶:本人持身分證、第二證件及父、母身分證。二、由父母共同或由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代為辦理開戶:持未成年人雙證件、父、母或監護人身分證、印章,未滿14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代替身分證。
[4]台灣戶籍遷入登記:一、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二、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四、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