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權/傳播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 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第17條: 締約國確認大眾傳播媒體之重要功能,故應確保兒童可自國內與國際各種不同來源獲得資訊與資料,尤其是為提升兒童之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其身心健康的資訊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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